【译介纵横】
橄榄树文学月刊◎ 一九九九年二月期
栏目编辑:京不特

·陀尔本·施 罗特·彼特森·

“那不可说的 ”

◆那“可说的”的先决前提条件

  一个留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想到了,在 我所写的东西之中,我明显地以一个单独 的洞察为前提,我不可避免地要去赋予这 洞察以一个绝对的“身份”。这是先决前 提条件:“说出某些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 际性的东西”这个行为是可能的,并且, 我自然地有一个可以用来“说”的语言。 只有这样,我才能定义那人们通过认识而 可能理解的东西;考虑到认识,我们总是 要谈到一个拥有对于“某物”的认识的主 观而这“某物”则是认识的客观,等等。
  这个自然也是“我能够将从开头到这 里所写的这些东西作为认识来范畴化”的 先决前提条件,虽然在最终的意义上这样 做是不对的。我无法避免地被卷入一个这 样的尝试,我尝试着使用一种“原则上单 义明确主观际性”的语言用法来断言:对 于一个认识,总是会有“原则上单义明确 主观际性”的一个认识联系着。但这是一 个循环论证,而且如果我打算说出某种可 以被看作是认识的东西(关于这个,我已 经在上面的部分谈及),那么它就甚至是 一个我所不能避免地会进入的循环论证。 这是说,循环论证处于关于“认识”的概 念之中。
  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已经把一 个本体的“为是而是( ad hoc)”的假设作为前提了,这就是 “那可说的在认识方面的合法性”。我们 具备一种语言并且我们能够以“原则上单 义明确主观际性”的方式使用语言来给出 认识,这对于“我能够开展任何一种认识 论的形式”是一个必要的先决前提条件- -一个先决的基石性的绝对真理。
  只有通过语言,我才能开始定义,对 于传统的关于认识的概念我所必然地理解 作的是什么。我所达到的结果是:某种“ 可说的”是否一个认识,取决于我是否能 够断定我的陈述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 际性”的。这就是对于“一个关于现实的 正确差异化”的表达。
  在认识的概念之后,我把一个陈述的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和一个陈述 的绝对真实性等同起来。为什么这样说- -“一个陈述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 的”呢?那一定是因为一个陈述表达了某 种真的东西。根据是:一个陈述的意义无 法被赋予“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 “身份”而不依赖于“在意义之中是否有 着一个指向现实的正确指称( reference) ”。一方面如果人不知道一句句子所指称 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如果它没有对它所指 称的东西说出什么真的东西,那么人就无 法“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地理解句 子中的意义。比如说,我无法描述或者理 解这样一句句子“纸张上的一个斑点是黑 色的”中的意义,如果我不知道句子是指 称那某种特定的东西,也就是一个给定的 黑点在一张给定的纸上。如果我对天大吼 “纸张上的一个斑点是黑色的”,而别人 不知道我是在说一个给定的黑点在一张给 定的纸上,那么这句子就不能被称作是单 义明确的,更不用谈主观际性了,既然人 们根本无法猜测出我在说什么。再进一步 ,陈述句“纸张上的一个斑点是黄色的” 也不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 如果那句子所指的是一个给定的黑点在一 张给定的纸上,既然人们无法单义明确的 搞明白这陈述,因为人们将无法单义明确 地理解句子所指称的是哪一个客观事物。 相反人会说,这句子看起来是多义或者歧 义的、并且也有可能非真--就是说,人 没有单义明确地理解句子,那原则上的这 样的可能性:这个句子根本不能被单义明 确地理解,因而在认识的角度它可以是没 有意义的,就是说,它是一个对于现实的 不正确的差异化和一个非“原则上单义明 确主观际性”的陈述。人之所以会这么说 ,只是因为句子的指称对于那“句子所要 描述的和指称的东西”没有任何可论证的 符合性( correspondence) 。在这种意义上,为了确定句子的真实性 --它是否能够被“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 际性”地被理解,人就必须能够确定,一 句句子的意向指称也是指向或者符合于某 种特定的本体的东西,也就是,能够肯定 那句子的大致可能的意义是等同于这句子 意向所指称的“某物”。如果一句句子是 这样的的句子--人能够确定“其大致可 能的意义和其指称不一致”,那么根据以 上所说的,它就可以作为“在认识上无意 义的句子”而被摒弃。
  牵涉到“思( cogito) ”,我把句子“我思故我在(简称‘思’ )”作为一个绝对真理,--在我说“我 思故我在”这一句子时,它是“原则上单 义明确主观际性”的。既然我不能把我自 己的存在“想为没有”,那么也就有着一 个对于“句子的意义是符合于句子所指称 的本体(在这里,也就是关于我的存在的 陈述和我的事实上的存在二者间的相符合 )”的绝对的“根据之给定”。这里的麻 烦只是在于:虽然这句子在本体论上说是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是一个 真的认识,别人却永远也不可能对之确定 ,既然他们没有那进入我意识的“入口” --对于陈述的绝对“根据之给定”是在 我的意识之中。所以,尽管所有人都能够 作出对于句子的指称及其大致可能意义的 想象,这个陈述对于那“除了说出这句句 子的人--我--以外的”其它人是不能 以“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来特征化 的。再是由于,我是唯一的能够确认“这 句子所指称的东西是等同于或者符合于那 句子所要标示的东西的本体”的人。
  句子在认识论方面的有意义性,它的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是通过主 观对于“陈述对客观现实、对那句子所说 及的东西的符合”的理解而被确定下来的 。如果人要能够因此说明,人是否“原则 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地理解了一句句子 ,那么人就必须认得句子所瞄准符合的本 体。
  作为这样的一个事件,在“思”的问 题上,对于那说出这“思”的人--我, 要绝对可靠地确认陈述和本体之间的符合 性,这是可能做到的。麻烦只是在于:只 要我展开这个“思”并将它称作是以“原 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装备了的认识, 那么我就必须设定出这样一个先决前提条 件--别人也有进入这“被描述的、用来 为陈述给出根据的本体”的入口。如果没 有这个先决前提条件,人就不可能说:这 “思”是一个认识,既然作为认识的认识 是真的、可说的洞察--是“原则上单义 明确主观际性”并且所有人在原则上都可 以进入的。但是,既然我是唯一的具有进 入那“我在‘思’中所描述的本体”的入 口的人(“思”的指称是根据不同的“思 者”而不同的;这里的这个“思”是我的 “思”,我是“思”之“思者”,所以那 “在者”--“我思故我在”中的“在者 ”--是我,而不是其它的“正认识着的 主观”),那么这句子从根本上说不能被 除了我之外的其它人确定作是“原则上单 义明确主观际性”的,既然对之的“根据 之给定”是存在于某种原则上是私下的、 不可说的东西,亦即,我的意识之中。
  困难的是,我无法谈一个“真正名副 其实”的认识,既然如果那样我就必须谈 到对于本体的认识,而对于本体的认识是 不可能的--因为永远都不存在对于任何 形式的本体的“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 ”入口。既然对于一个作为认识的认识的 要求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既 然“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要求一个 对于“我能够知道我有一个认识,--就 是说,那认识的陈述符合于客观现实”的 绝对的“根据之给定”,那么,我在绝对 的意义上就永远也不可能达到认识,既然 没有什么“可说的”陈述能够被绝对地给 出根据而能够带着“无条件地可靠性”在 一个认识主观(正认识着的主观)的多元 体中作为“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 东西出现。这就是说,那“弥漫”在那些 认识主观(正认识着的主观)中的、对于 诸如“‘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是否 和一个‘可说的’洞察相连”或者“那‘ 被说出的’是不是代表了一个认识”等等 这些问题的“确定可靠性”在实际上只是 一个幻觉,既然这样一个“根据之给定” 根本无法存在于语言自身之中,而只能存 在于一个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说的”本体 之中。
  关于认识的概念的荒诞之处是:认识 这个概念总是标示着对于“某物”的一个 绝对认识,而当人追问到绝对认识的时候 ,这要求到了那不可能的事--“走出那 ‘可说的’而进入到那认识所要去发现的 本体之中”。换一句话说,为了知道人是 否正确地理解了一个陈述(“陈述是否‘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并且因而代 表了一个认识”),人就必须绝对地能够 确定:句子的意义和那(些)句子所指称 的客观对象相符合。一个这样的符合性根 本就不能在语言、思维或者认识自身中被 肯定,而只能是在人超越出语言而考虑这 “作为对语言和认识的绝对‘根据之给定 ’的来源”的“某物”。既然“原则上单 义明确主观际性”的语言用法是对于一个 对于客观现实的正确差异化的表达而由自 身出发指向一个本体,那么人不是通过“ 能够描述和理解它在意向中唯一所指称的 东西”,而是通过走到对于本体的语言用 法/认识之外(只有在这“彼岸”人才能 看见语言用法/认识是不是一个对于本体 的发现),来搞明白一句句子是不是“原 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只有在这时, 人才能确定,对于一个“可说的”洞察,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是不是存在 。
  就我的“思”而言,麻烦是在于-- 对“思/句子”的“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 际性”的绝对“根据之给定”在原则上是 “私下的( personaly private) ”,而与此同时,对于所有其它“可说的 ”陈述,麻烦则在于--它们无法被绝对 地给出根据,既然一个绝对的“根据之给 定”是不可说的并且总是通向一个无穷倒 推。
  因此,在这样一种意义--人永远也 不可能为外在世界找到什么“根据之给定 ”,既然对于外在世界的“根据之给定” 是在这“外在世界”自身之中,而不在那 (作为我们对于那外在世界的唯一入口的 )我们对这外在世界的认识之中,--在 这样一种意义上说,诸如“外在世界问题 ”、“唯我论问题”等等,严格地说也就 是无法解决的问题。

※  ※  ※

  上面所谈及的,不管怎么说,可以作 为那些完成了语言性区分后的结果。
  对之的反驳当然是有着其道理的;为 了使得我的这些区分能够被使用,它们就 必须是绝对的区分,而这就再次要求它们 能够被认识,就是说,对于这些区分的认 识必须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 ,而对于这个(亦即,对这些区分的认识 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我则是 永远也无法给出一个的根据的,既然在一 个这样的“根据之给定”的根本上不得不 用到“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的语言 性区分,而这语言性区分则“根据其假设 ( ex hypothesi)”再 次要求能够被给出根据。换一种方式说, 对语言的要求是:为了能够使得语言作为 认识工具来被使用,它必须能够为自己给 出根据;而这恰恰又是荒谬的,因为这样 一个“根据之给定”总是语言性的(亦即 ,在这样一个“根据之给定”之中,我们 已经在把语言当作工具使用了--京不特 注),就是说,这是循环的。
  在这样的意义上看,如果我们想要能 够说出一些什么,我们就不得不在这样一 个先决前提条件下开始:我们具备一个差 不多是定义完美的概念网,在之中人在一 定的程度上能够将不同的概念相互区分开 。如果人想要说什么,同样还有许多条件 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说,把前面所谈及的 那些设定为“观察性真理”。如果人不想 谈论到那“无法百分之百地被给定根据” 的东西,那么,人就根本什么也不能谈了 。只是人必须记住,人们所谈到的这些真 理不是在绝对意义上的真理,而只是-- 在它们看上去是足够地可靠和有理的时候 --一些“被我们称作是真理”的东西。
  这里没有说,“具备一个认识”这样 的情况在本体上是不可能的,而只是说, 严格地看,我无法说“我具备一个认识” ,因为,--假如我说了“我具备一个认 识”的话,那么在我说出这样的话的同时 ,我就给出了这样的先决前提条件:我说 的这话是被给定了绝对的根据,我的陈述 是“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并且, 所有听见这陈述的人都在原则上拥有“进 入”这陈述的“根据之给定”的入口,然 而这是“根据其假设”不可能找到任何实 例的。
  于是这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系:和任何 东西所发生的每一个认识上的和语言上的 关系究根地看是只与其自身有关而在认识 论的角度上是没有意义的。在这里我们可 以以相对主义的唯一陈述作类比,--“ 一切都是相对的”,这就是说,在根本上 这个陈述甚至不能被说出,因为就它所断 言的看,至少有一个关系不是相对的,也 就是这句句子本身(关于这个悖论是这样 :如果真是一切都是相对的,那么陈述句 “一切都是相对的”就是一个绝对的真理 ;既然这个句子是绝对真理,那么就表明 并非一切都是相对的……--京不特注) 。这样一来,一切都失去了“可说性”, 甚至“一切都失去了‘可说性’”这句话 我也不能作为“真”地说出来!

〔京不特译。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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