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陀尔本·施 罗特·彼特森·
“那不可说的 ”
◆认识的依据概述之我们现在可以这样谈关于认识: 首先,它是差异化的,这是它与语言和思 维所共有的性质。其次,认识总是针对“某 物”,这“某物”差异于“某些其他东西”。 认识总是有着某个外在的对象作为“认识 场景”来“被认识”,这对象不是“客体自 身”,而是“依赖于某些自身之外的东西”。 而它所依赖的正是在它被认识的时候使得 它显现为某种“可说的”的东西。第三个 特点是,正如语言,认识是主观际性的,也 就是说,认识在许多个人之间必须能够被 转达和被明确地理解。
现在,我们在以上所提及的三点上明 确了对于认识、语言和思维的这样的关系: 它们的媒体是“某物”,这“某物”是差异 化的、主观际性的和可说的,不同于那非 差异化的和不可说的。上面的这些特征应 当被看作是人能够赋予“认识”这个概念 直接性质。接下来我要做的是,将它们在 关于对概念“认识”的正确使用的概述中 进一步精确化。
◆对于“作为认识的认识”的要求
既然那“作为认识的认识”是差异化的, 那么就自然有必要看一下在一个这样的差 异化之中有一些什么内容。我将尝试着特 征化这样的问题“一个对于世界的差异化 必须是(必然性地说是)怎样的?”、“根据 它的差异化本质,它必须(必然性地说) 达到或者至少是努力要达到怎样的要求?”
在认识针对了它所差异化的那些事物 时,无论如何,有着这样一个要求:准确地 进行差异化。比如说对于白纸上的黑点的 认识,就必须是“认识焦注于那黑色的-- 作为和那白色的对照”,也就是说作为瞳 仁的目标量出黑点在白纸上的区域,并且 因为这个目标而不遗漏了反差对比(这样 就不至于错误地得出“纸张上是百分之百 地充满黑色”这样的结论);如果因为只是 焦注于黑色而不考虑到反差,那么这个差 异化就出错了。另外我还可以给出一个例 子:在我所住的集体住宅中,我进入厨房, 我无法找到我的烤面包机,于是我去同住 者那里问,烤面包机在哪里。我的同住肯 定地回答我说,它在它通常所在的地方。 于是我再次到厨房看,然后沮丧地对照同 住的回答,--它没有在那个地方!
在这些例子中很明显地说明了那差异 化过程出了错。但是准确地说,我又怎样 能断言它出错了呢?在烤面包机的例子中, 我可以说,那烤面包机根本就不在我的同 住所说的地方;由于这个原因,我的同住 所说的话是错的。于是接下来这个问题: 这和差异化的准确与否又有什么关系呢?
在认识中,对于一个结论差异化得正 确与否,要求有一个标准或者一组规则; 根据这标准或者规则,“对”和“错”、“真” 和“假”才有意义,否则所有这些关于对 错真假的表达都是无意义或者纯粹的胡说 了。下面我要说明,这个标准就是对于逻 辑原则的遵循,因为这样才给出正确的差 异化,而违反逻辑原则的陈述则是错误的 差异化。在这里,有必要对“逻辑到底是一 个什么样的单位?”这个问题作出阐释。
大体地看,对逻辑可以进行这样的认 识论的定义:“一个为意义明确的思维和 言语而存在的、自我完备的规则系统或者 差异化结构,而它是同时依赖于主观(这 主观使用着思维和言语)和客观现实(主 观使用逻辑来为客观现实找到理由根据)。”
在对于现实的差异化过程中,逻辑原 则是用来确保差异化正确的一组形式规则。 但既然差异化,乃至逻辑,是我们用来在 认识中处理“数据”(那人所努力想认识的“ 某物”)唯一工具,那么,“为逻辑/差异化 给出依据”就成为不可能,因为除了这“给 出依据”的过程本身是“逻辑/差异化的” 的之外,不会再有其他的“给出依据”的方 式。这样就等于是用“要被证明的论点”来 作为论据去证明这“要被证明的论点”,这 是一个逻辑循环论证,--一个逻辑谬误。 这仅仅是一个认识上的事实,这事实纯粹 地指向那对于一个“实情之认识”的认识。 所以这不是一个对于“逻辑有着其自身独 立的本体”的说法(亦即一个关于“逻辑本 身独立于我们对之的运用能够具有它在认 识之外的某种形式”的设想)的反证。
但是,既然人们既不能证实又不能证 伪逻辑,--既然超越逻辑是一种不可能, 如果人们想“说”一些什么或者达到认识--, 那么,对于涉及逻辑的本体的“观照”就处 在我们对于逻辑的使用之外,它属于那不 可说的,亦即,在我们的认识之外。可能会 有人声称:“在认识论上所能谈及的逻辑” 和“逻辑的本体”是相符和的,那么这两 者也可以是同一码事。但是,如果一个柏 拉图主义的哲学家断言,“逻辑原则是属 于理念世界的”,人们对于这个论题根本 无法说什么。人们可以追问这论题的根据,-- 而这自然是该哲学家所无法回答的,既然 他永远也走不出那作为他的论证的基础的 循环论证。--这样我们可以说,该哲学家 的论题是“为是而是( ad hoc)”的论题。然而,更深一步看,一 个循环论证却并非就理所当然导致一个“ 自我摈斥( self-refutat ion)”, 因为循环论证的毛病在于它并没有为认识 提供任何东西--它只是以某样东西作为 其实根本就是同一样东西的依据,虽然两 者的可能有着不同样的名称(比如说“为 什么光棍住单间房?--因为单身汉住只有 一个房间的住宅”,前后两句是同一个意 思。--京不特住),它只是同语重复( taotology) 而已。通过同语重复一个人不能认识或者 证明什么,而只是赋予那未被给出根据的 陈述以不同的(概念)标示而已。在这样的 情况下,谈论一个本体性的谬误是荒谬的, 既然这里的本体论是那认识者通过其认识“ 触及”的“某物”。本体论或者那“被认识 的某物”并不认识自身,所以本体论根本 不会成为“谬误”。人们自然可以谈论“认 识的本体论”并且描述“这作为‘存在’( 这里彼德森的所用的作名词的现在分词 vaerende, 把这个丹麦语词改成用德语中相应的词语 的话,就是海德格尔所用的 Seiende--“ 在者”或者“正存在着的存在”。--京不特 注)的本体论能够出现谬误”;但是我认为 这种说法是悖论性的,因为这样的描述是 不可能的,更详细见我在再后面部分的阐 述。
根据逻辑具有“作为思维、认识和语言 的基础”这一性质,它同样也永远无法成 为除了“认识的规则”或者“差异化的结构” 之外的别的东西来让我们使用它,因为: 我们追寻对于某物的认识,这本身就明确 化了我们在前面对于逻辑的定义,--逻辑 一方面和那“通过逻辑而正在认识着”的 主观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和那“被‘那正 在逻辑地认识着的’认识”的客观现实密 切相关。
这个论题可以被更深地确定,如果我 们在此刻将注意力集中到那些我们所熟悉 的逻辑法则。比如说,从同一律( law of identity)--“逻辑上的同一关系 是任何一个客观对象都具有的、只对于自 身而不是对于任何其它东西的这种关系 ”〔 注十二〕,我们可以看 见,这同一律自身所指向的,或者说所依 赖的是在它自身之外的“某物”--部分地 依赖于“客观对象”,部分地依赖于那“思 维着的”主观(这主观将同一律运用于其 对象)。这样,这法则不能被理解为是存 在于我们的思维彼岸的“自身因( causa sui)”,--如果不依赖于我们的思维, 谁也无法找到一个能够被 称作是“逻辑原则”的东西。〔 注 十三〕
这是一个对于作为“正确的差异化”的 工具的逻辑的描述,它将引导出我们在前 面所找寻的一个对于认识的描述。
对于我,为差异化而设的逻辑/规则/ 结构起着一种这样的作用,它们确保差异 化/逻辑能够进行那“最终得出单义明确 的表达和理解”的认识、思维和语言交流。 在这里,“主观际性( intersubjective)” 这个概念又在我们的讨论中出现了。
那使得我们在谈及一个认识的时候能 够说“这认识不是正确的就是错误的”的 基础是,我们能够指出“要么是我们明白 那被表达的内容,要么是我们不明白”,-- 那被思考的或者被道出的东西不是以一种 单义明确的方式出现就是不以一种单义明 确的方式出现。
关于那个“烤面包机的例子”,如果这 个人说“烤面包机是在那个地方”,而在 反复察勘之后“那个地方”根本没有这样 一个烤面包机,那么人们根本就无法明白 他。对于“我的同住邻居的差异化出错(就 是说,“对于烤面包机在空间中的位置限 定”是不正确的)”的认识是我的经验( empirical) 推断:我通过察看那烤面包机通常所在的 位置而在之后得出判断--“它不再在那里”。 换一句话说就是,“我断定:如果我的同住 所说是正确的,那么就意味了我在这件事 情上一点也不明白”。可选择的依据能有 两个:要么我是天资太愚、感官太钝而以 至于不能推断出“烤面包机是在那个地方” 这个事实;要么就是我的同住对于“烤面 包机的空间位置”的认识不是单义明确的 、而是不可理解的、并且违背逻辑中的矛 盾律。我能够断言是我同住邻居有可能出 错的根据是,我无法明白他所说的是什么。 那么,在这个例子之中,我凭什么说,是“ 我的同住在他的关于烤面包机的空间位置 的差异化上出错”,而不是“我是天资太愚、 感官太钝而以致于不能明白他的差异化陈 述”?这里牵涉到的是一个论据或者证据 的问题,一方面是我的同住邻居的差异化 陈述,一方面是我对于“我的同住为他自 己的差异化过程的所给出的论据”的理解。 关于证据的问题,我们在后面会谈到。
以另一种方式来阐释关于“一个认识 以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一个认识”说 法的问题:如果一个“某物”不是被正确地 差异化于“某其他物”,那么它在原则上就 不是单义明确可理解地显现在认识面前, 或者显现在那与之发生认识性的关系的人 们眼前,--因而这个所谓的“认识”不是“ 主观际性”的,所以就根本不是认识而是 别的什么东西了。
逻辑向我们显示出以上所提到的矛盾 律:我们不能作出“一个客观事物在同时 存在和不存在”这样的断言。从这个法则 出发,我们又导出一组我们不得不遵从的 其它原则(如果我们打算讨论关于一个能 够被单义明确地理解的世界,亦即,以认 识的方式范畴化世界)。这些原则为二阶 逻辑所包容。二阶逻辑包括矛盾律、 同一律和排中律以及经典形式推断原则。 〔 注十四〕
这里我们谈到了,确保认识的“能够作 为认识的”这种“身份”的关键在于,我们 必须遵从逻辑,遵从差异化规则,因为只 有这样,认识才能在原则上主观际性地单 义明确。这里我没有说,作为某种主观际 性的形式的前提的“一致性( consensus)” 是绝对真的认识的什么标准。人们常常在 一个错误(非“真”)的陈述中局部地(或 者更准确地说,“缺陷地”)理解和转达逻 辑;在这样的情况下,无疑我们有必要搞 清楚,在陈述的哪方面违背了逻辑而使得 陈述出错。这里得强调一下,我所谈及的 是,什么是在涉及“认识”这个概念的时 候人们所必须理解的;对于“我们以认识 为背景而得到的知识”的身份( status) 的问题,我还没有在这里展开我的观点, 因为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关于“证据( evidence)” 的问题,亦即,“认识的依据是什么?”;我 将在更后面才进入这个问题。
概括地看,“在一个陈述中对于差异化 规则/逻辑的遵从”是指向“对于‘那可说 的’某物的单义明确的转达和理解”的原 则上的可能性。既然,“那可说的”是对于 一个“认识以其差异化和焦注而与之发生 关系”的“现实”的差异化和焦注,那么正 确的差异化(亦即对于逻辑法则的遵从) 就是一种“运行过程”能够被称为是“认识” 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一个“认识”不是 在原则上单义明确的主观际性的,那么这“ 认识”就根本不具备认识应当具备的特征 了。
这样,如果某种“可说的”东西能够被 称作是一个(正确的)认识的话,在根本的 意义上就必须符合这样一个要求:逻辑在 那“被说的东西”中必须被遵从;因为只有 在这样的情况下,陈述才能够作为一种原 则上单义明确的、并且因此而可理解的和 可交流的东西出现。这里所谈的不是“我 们的认识所带来的”知识的“身份”,而是 关于“作为认识的认识”所包含的这样一 个要求--“那‘被说的’,必须被说得‘原 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 as to principles unambiguously intersubjective, 简写作ATPUI)’”;这就是说,一个错误 的(非“真”的)“认识”,在一个给出的“ 在其所说及的内容中不遵从差异化规则” 的陈述的意义上决定了,根本不是一个认 识。这不是因为陈述无法在某种限制的范 围之内被转达,而是因为人没有在对于它 所进行的转达中遵从逻辑原则,也就是, 没有进行正确的差异化,因此没有转达那 人所想要原则上单义明确地说及的东西; 因为那“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ATPUI)” 没有成为其主导,因为认识作为认识不能 是多义或者歧义的。你可以反驳说:根据 我对于认识的定义,我没有必要如此地给“ 认识”挂上这许多属性谓词。这反驳有它 的道理。如果一个认识是“单义明确地( unambiguously)” 被进行的,那么它自然也就是“原则上主 观际性( as to principles intersubjective)” 的,而如果它是“原则上主观际性”的,那 么我自然而然地能够认出它的特征是“单 义明确的”、因而是具有认识的特征的。这 里我挂上这许多属性谓词,只是为了在阅 读理解上的方便,因为我们在之后将看见, 在实践中赋予认识以这些属性,远远没有 在理论上这么容易。“原则上单义明确主 观际性(ATPUI)”这个说法在“认识的极 限”被划定的时候将会显示出它的长处, 因为在那你无法为“从绝对意义上看,那‘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ATPUI)’的 是存在的”这种说法找到根据的时候,在 这样的问题上谈论认识,根本地看是毫无 意义的。
人们可以将“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 性(ATPUI)”同一于“客观性”这个概念。 如果某物是客观的,就是说,就事论事, 它是被不偏颇地观察,尽可能地排除了关 于它“个人看法和理论”。如果人是客观地 观察,那么人就是努力 于, 以胡塞尔的话说是,观察“事件本身”。〔 注十五〕
如果人因此说,被“客观地观察”的某 物必须无条件地指向我们对于一个客观对 象的认识,因为关于“人能够‘在人对客观 事物的认识、于客观事物的思考及与客观 事物所发生的语言关系之外’谈论一个( 的)客观对象--一个物自身( ein Ding an sich)”--这样的说法是没有 意义的。如果人认为这客观自身存在,我 们能够向这“客观自身”最接近的方式是 通过单义明确地使用我们的说话能力、思 维能力和认识能力;因为,如果成功人就 可以说,我们用来表达我们对事物的看法 的方式在原则上是向所有人开放的,-- 也就是说是主观际性的。这样,在出错的 时候,有关的错误也就更容易被发现。
于是我们现在可以这样说:这个事实--“ 只有以‘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ATPUI)’ 的方式来观察一对象的时候,这对象才能 被理解”--这个事实的依据并不在于“对 于事物的一致性(consensus)是检验 事物被觉察得正确或者客观与否的标准”。“ 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也是人自己能 够理解那被谈及的对象的前提。如果不是 这“原则上单义明确主观际性”在“控制” 着事物,那么事物就被人多义(歧义)地展 现,以致于人将连自己都不知道应当怎样 去搞明白这事物是怎么一会事。
[作者原注]
注十二:可参阅哲学辞典中 关于“同一律”的辞项。 [回文 中]
注十三: David Favrholdt: "Erkendelsesteori". page.110(“认 识论”) [ 回文中]
注十四: David Favrholdt: "Erkendelsesteori". page. 110-111. (“认识论”) [回文中]
注十五: Politikkens Forlag:"Vortids filosofi". page. 38(“我们 的时代的哲学”) [回文中]
〔京不特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