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不可说的”》为陀尔本·施罗特·彼特森去年递交欧登斯大 学哲学系的学位论文。(陀尔本·施罗特·彼特森, Torben Slot Peterson ,丹麦人。二十二岁。)

作者的话
从京不特处知道他有兴趣于我的论文《“那不可说的”》并且将之翻译成为中 文,我决定写一段小小的文字,谈一下关于我自己对于这篇论文的看法。
我很清楚,在论文之中还有许多地方存在着一些模糊点。但是我还是认为,对 于那些“对认识论中的问题的‘化解’”(注),我在这论文之中给出了我的这一部
分并非是非本质的思想。
首要的论点是:认识论中的这些问题是一类作为对认识概念的沉思的结果而出 现的问题,而那“关于认识的概念”则在根本上是悖论性的。
粗略地看,这里的问题是在于:认识概念是把“一个洞察能够代表一个绝对肯定 的事实”作为“(这所提及的)一个洞察能够被称作认识”的先决前提的。我想作出
论述的是:我们永远也无法“绝对地设定”什么事实。
既然没有任何洞察能够因此被称作认识,一个这样的认识概念的结果就是:一 切都走向并且成为“不可说的”。
注:“化解”这个词在这里的意思就是:“把一个问题定作是无意义 的,而随之宣称这是对问题的解决”。诸如逻辑实证主义通过把形而上学的问题称作“ 无意义”问题或者“胡说”而宣告解决了哲学史上的所有无法解决的问题。〔京不特 注〕
·陀尔本·施 罗特·彼特森·
“那不可说的”
◆引言
在这篇论文中,我将阐明“那可说 的”和“那不可说的”之间的关系,并且以 此来解释一些我们的认识上的基本条件。
这是一个尝试,努力给出对于认识论中的 基本特征的主题。根据事实的性质,我的 尝试将在一个颇不妥协的形式中进行。我
的目的是尽可能广地反思这个问题,希望 以此能够为认识论的发展作出小小的促进。
◆“那不可说的”的本体论
通常,“那不可说的”这个概念被用 来标示“那无法被说出的东西”。因而在本 体论上这是一个很广的概念,并且被用在
许多无数不同的“实情”( Sachverhalten 维特根斯坦的用语--见《逻辑哲学论》。--
京不特注)之中。为了能够为我对这个概 念的使用给出一个框架,出于实践上的考 虑,最好是能够给出一些关于“我将在论
文之中让这个概念覆盖在哪些方面”的例 子。
就我的设想总而言之,“那不可说的” 这个概念覆盖了所有在“认识之彼岸(在 认识所不能涉及的地方)”的一切。这样,
这个概念几乎在所有哲学家那里出现过,-- 当然,以不同的名目、并依赖于该哲学家 所认为的“认识是什么”。
对于“那不可说的”的经典例子是斯宾 诺莎的“实体( substantia)”,
这“实体”等同于自然或者上帝。既然,实 体、上帝或者自然被理解作是自身因( causa
sui),并且,通过关于那创造出(作 为结果的)事物的先验的条件的知识,或 者说,那关于“因”的知识,这作为“果”的
事物才能被我们认识;那么,这实体就必 须是无限的;因为一个有限的实体总是能 为外在的“因”所作用,因此不能再成为它
自身的“因”。根据斯宾诺莎,人作为有限 的存在物无法认识实体自身,既然这种认 识要求有无限的智力,人的认识只是被限
制于一个特定范围而仅仅了解这实体一部 分属性。所谓这实体的属性,换一句话说/ 就是这实体的“上层特征”(物质、意识等
等),这些属性共同地结构于这实体的本 质。不用更深入于斯宾诺莎的论题,我们 天赋启示于这实体的两个属性,也就是形
体属性和思维属性,而根据斯宾诺莎,我 们能够让自己设想有无穷多种的属性。我 们能够设想,但是无法认识到除了“思维”
和“形体”之外的其他无穷多种属性,因 此这实体的本原的及其无限的本质是不可
说的。 〔注一〕
另一个例子,可能是更容易被理解的 例子,看来是康德的“物自身
das Ding sich”〔 注二〕,一个用来标示“作为自身而在
的事物”先验概念,--就是说,这个概念 是关于事物是怎样不依赖于人对它们的认 识而存在,或者换一种方式说:如果存在
一个无所不知的上帝能够同时以所有不同 的本体的存在的方面“看”事物,在这个上 帝“眼”中的“事物本身”是什么。康德把“
作为自身而在的事物”称作“本体 noumena (拉丁语。 noumenon
的复数为 noumena。-- 京不特注)”,它也被用来表示“事物中的,
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是不可知的,某些什么 东西”--也就是说是人所无法认识的,既 然人类根本就不具备为达到一个对于世界
或者一个客观对象的“完全认识”所必需 的工具。康德说,人的认识是以时间和空 间这两个认识形式以及一个认识范畴(比
如因果律等等)的集合为先决前提的。对 于世界的认识是通过这些工具而被导出的 ,而这被认识了的“世界”却不是作为本
体的世界本身(就是说,在无条件的或者 本体的 noumenal
意义 上的世界本身),而是显示于那认识中的 人的感觉的“世界”,就是说,作为认识现 象的世界。既然人的认识是有条件限制的,
那么人对于世界的描述也就不能说是完全 的,这样,进一步说就是:关于“世界-事 物”自身,是不可说的。
在美学上同样运行着一个“那不可说 的”的概念。人们恰恰可以把那可描述的 和“那不可说的”区分开。
比如说在一个画面中加工了一个给定 的结构。人们可以在画面中分析黄金分割 点等等,或者,人们可以评述在诗歌中诗
人使用的是什么样的风格、音韵等等。但 是这种评述只能是关于给定结构或者画面 或诗歌的构建,而不是关于我们体验图象
或者诗句时所具的感情,比如说,年轻的 兰波写关于他自己独创的诗歌语言:
“一开始只是尝试。然后我写下静寂、夜、 那不可说的。甚至晕眩赋我以形象。”〔
注三〕
这个小小的,却并非是不相关的关于 天才诗歌的例子可以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更 进一步去描述;你可能说,这文学形式是
散文化的,它以过去时通过一个有歧义的 意象语言描述诗人从前的行为,等等。但 是在结构之外还是有着别的东西,--在
那可以用描述性词汇来转达的东西之外, 在那主观际性( intersubjective
)的元素之外。人们可以说,它是个人的 或者私下的体验。〔注四〕
关于我在阅读了这些词汇之后心中的“ 泛潮”则是我所无法完全地描述的。我可 以用某种指向:迷幻剂为我带来的唇角上
的微笑、一种对于诗人的内心体验的惊异、 一种想要继续读下去的欲望以及诸如此类; 但是除了通过使用我所学到的、能够大致
地和我在这处境之中所得的体验相应的概 念来转达之外,我不可能用别的方式来表 达。我能够达到的,至多只是唤起那些听
我叙述的人的通感。却无法以任何方式担 保那和我有着“同感”的听者能够鉴定出 他的体验是否同一于我的,在原则上他没
有可能具备进入我的体验的必要“入口”。 体验本身存在在那里,而既然我无法将之 向他人完全地转达,那么它就有着“那不
可说的”的特征。
这里,我们以一种稍有不同的方式来 理解概念“那不可说的”的运用。在美学上, 那不可说的指向那“个人的第一手的、原
则上私下的体验”,这是作为体验者的我 所无法向他人完全沟通的。
在有了以上的这些只能以隐喻的方式 来解说的“那本体上不可说的”的例子之 后。看来我们可以稍微容易一些地进入这
个问题:这个概念本身以其本原的意义所 标示的到底是什么?在道教、佛教,特别是 禅宗佛教中,它被用来标示“道”,标示“
一切”,以及作为人的作用的最终目的的“ 悟”。
在下面我列举一些大流的观点,主要 是禅宗佛教和道教,但也稍稍提及主流佛 教的思想。我的目的不在于完全地论述在
不同的传统之下的不同学说,或者它们得 出了怎样的结论,这里我所特别感兴趣的 是,关于“那本体上不可说的”,以及关于
达到对于“那本体上不可说的”的认识入 口的可能性,它们是怎样说的。
道教和禅宗相通的地方是,它们并非 是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宗教(那些设定一个 或者许多人们能够崇拜的神的宗教),同
时它们也不是什么哲学的体系(因为在“ 人们是否接受它们的教义”这个问题上, 最终牵涉到一个关于信仰的问题,而不是
一个涉及理性的论证--见下面的阐述)。 人们将它们称为“解脱”。“
它们的目的是使人脱离苦难而进入与世界 和生存之本原的内在本质的一致”。〔
注五〕
“道”所标示的是“一切存在”;斯宾诺 莎所说的“实体”和康德的“物自身”也就 是这个。道的特征是它不能被理解为我们
通常所理解的世界中事物。人们通常用来 达到认识的方式,根据道家或者禅家的说 法,是将“一个什么什么”从“其它的什么
什么”中区分出来,换一句话说,一个“甲” 被认识作为一个“甲”,就是把它在与“其 它”的联系中限制出来,它被限制在一个“
甲具有它位置和功能”的范围里。比如说, 白纸上的一个黑点,这黑点被认识作黑点, 因为它是处在与白色表面不同的反差之中,
也就是说通过限制或者差异,“黑点”出现 在白纸上,而那认识者打算达到对于“白 纸上的黑点”的认识,那么他自然而然就
焦注于他认识之中的“黑”而把“白”限制 其外。我想提及的就是认识的这个特征, 这里我们将之称为“差异化的认识”。
相反,如果我们所要着手进行的事情 是“认识一切”--这里意味着,用上面的 例子的话,人不是仅仅将意识焦注于那黑
的或者那白的,而是同时焦注于黑白两方 面--这样我们的认识形式就失效了;恰恰 是根据了我们的差异化的认识形式,我们
不得不通过这“一个什么什么与其它的什 么什么之间的关系(差异关系)”来认识、 思考或者谈论这个“什么什么”。这样一来,
如果我们不能在我们的差异化认识形式中 以差异化的思维方式来网罗“一切”,那么 我们就不能谈论道,因为语言是建立在概
念的基础上而成为单义明确的(不被误解 的)交流工具的,就和思维一样,语言总是 将人们所谈论的现实中的一个部分差异化
出来而焦注于这“和不是这个东西的所有 其它东西不同”的“这个东西”。所以对于 道的认识是不可说的。
这个关系可以用著名的有关于道的幻 觉的类比来进一步阐释。如果人们为此能 够定出“对于道的幻觉”,那么这“对于道
的幻觉”将是怎样的呢?一个对于道的认 识差异于一个对于道的幻觉。道是“一切” 。这样的一个设定必须显示出“一切”,
而先于“差异”;但这样一来在有设定之前 已经有了差异。(“差异
的”和“非差异的”之间本身就有了差异)。 〔注六〕
这理解的出发点是:既然你打算得到 一个对于“一切”的认识,你就必须脱离差 异化的认识形式而进入一种“同时焦注于
一切”,或者确切的表达,“根本就不焦注 于任何东西”的认识形式。你就必须不把 世界划分成不同的对立面,必须不把世界
中部分看成有相互不同,因为这“不同”恰 恰就是表明了你焦注于“全部中的一个部 分”而不是焦注于“全部”本身。“全部”
或者道本身是非差异的、非划分开了的。 它总是在那里存在着,将之差异化了的是 我们人类--人观察它,看见它的某种特定
的性质而非其它。
“不焦注于道的某个特定范围”,这听 起来容易,却远远不是那么容易做到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有三种各有其技术追求的
理解:解脱、悟(对于“一切”的体验)和涅 磐(对于“一切”的本体性理解的经典印度 名词)。
如果一个人能够成功地摆脱对于存在 的任何一种划分形式,那么他就能够达到 那“彻悟”;粗略地说就是涅磐体验(这种
体验有许多不同的形式;根据不同的体验 维持有不同的时间;依据于人们所谈的是 哪一种)。
(或许彼特森在这里是说“入定”,在 许多丹麦语的关于东方哲学的书籍中没有 把“最终解脱”的涅磐和一时坐禅的入定
区分开,这里一概称作“涅磐体验”。我和 陀尔本·施罗特·彼特森谈过关于涅磐经 验的问题。这里陀尔本·施罗特·彼特森主
要谈论的是“那不可说的”,所以关于东方 玄学中的细节并不重要。--京不特注)
这样关于涅磐体验或者“悟”就有了某 种极其悖论性的麻烦了。我们能够在认识 论的意义上把它定在“那不可说的”的范
畴之中--也就是说“那处于我们的语言、 思维和认识的彼岸的东西”。于是这样一 个陈述“‘悟’是由‘知道那
在现实之中所不是的东西’构成的” 〔注七〕,就是一个纯粹的在经验内容
上否定定义;我们唯一能够说的,就是它 所不包含的东西。
人们终于可以在这里停止更深的探究 了,因为一个对于那些持相关观点的人甚 至根本就会说,这样一个否定的定义都是
不可能的。你定义那否定性的东西,就是 说你仍然定义了;而一个定义就是一个限 定,就是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的。如果你
想理解道,那么你就根本不能通过差异化 去理解。
比如说,如果你至少还能说关于那“作 为自身存在的现实”是要么存在要么不存 在,那么你还是进入了这麻烦。大乘佛教
哲学家吉藏(549-623。隋唐僧人。大乘 三论宗创始人。--京不特注)在解释普通
的差异化认识和“悟”之间的关系时如此 说:如果你谈论关于现实之存在或者不存 在,那么你就是处于一种语言的框架之中;
存在和不存在只是在这个语言的框架之中 作为相互对立面的时候才具有意义,--所 谓在语言的框架之中,也就是说,是在思
维或者差异化认识的范围里。那不可说的, 道的本体论,却是处在这之外,或者说,在 这个范围的彼岸。为了能够理解现实的真
正相,你就不得不步出语言的区分功能,-- 在这里也就是存在及其
对立面非存在之间的两元论。〔 注八〕 这样涅磐经验就包容了对于全部
基本逻辑原则根本性的违背;--在这里关 于逻辑矛盾律本体性的
解说就是:“一个事件(一个“实情”、一个 事实)不能同时地既出现又不出现”。〔
注九〕
(这里所谓的“打破逻辑基本原则”和“ 非逻辑思维”等等,不同于我们所说的“逻 辑出错”。它可以被含糊地解说成为“没有
对错之分”。--京不特注)
对于关于“悟就必须抛开逻辑原则”的 断言可以延续为这样一个问题:涅磐体验 到底是不是可能的?从认识论的角度说,
对于涅磐经验,到底是能够找到这种或者 那种证据来确证它纯粹理论地说是可能出 现的,还是我们仅仅只能想象它出现的可
能性?问题是关于对一个如此经验的存在 的设想,它和一个关于信仰,或者关于一 个宗教断言,或者关于一个哲学上说是“
为是而是( ad hoc)” 的陈述的问题到底有什么区别?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在事先搞 清楚,什么是认识?稍后我才更深入地解 决上面的这些问题。在这里我可以通过对
于“什么看起来可以算是认识”进行限制 而给出一个大致的图案。认识首先是差异 化的。对于“某物”的认识,是某种可说的
东西,某种通过这“某物”与某些其它物之 间的关系而进行限制的东西,由此,认识 作为认识本身是不同于体(经)验的。在对
关于美学中的“那不可说的”的阐述中我 们看到,比方说在一首诗中,诗歌的结构 是可以描述和转达的,也就是说,是主观
际性的( intersubjective), 不同于那美学体验--第一手的、个人的、
私下的体验。
如果这是牵涉到认识,就是说它作为 认识自身必须是可以被描述的,那么,关 于对于涅磐体验(如果这个体验是以非差
异化和不可说为特征的)的可能性认识的 问题就等于是这样一个问题:非差异化的 思维是不是可能?或者说,是不是有能够
进入非逻辑的、非差异化的精神状态的可 能(这里不使用“思考”这个概念,既然现 在思考和“认识”一样地被用谓词“差异化”
来定义了)。
尽管那在认识论上是涉及了一个自相 矛盾的说法,如果一个人宣称要为“处在 一个非逻辑的精神状态是可能的”这样一
个论题给出依据,却并不说明由此就达到 一个证明“事实上处在一个非差异化体验 的状态(或者可以被含糊地称作‘非逻辑
的思考’)是纯粹不可能”的本体论的论证 。这只是意味了“处在一个非逻辑的精神 状态”的本体论可能性是无法完全地明确
地被认识的。另一方面,我们是不是也就 永远无法证明“非逻辑地思考是本体性地 不可能的”或者“完全没有达到涅磐体验
的可能性”,--既然我们无法知道这样一 个论证是怎样的?涅磐体验或者非逻辑思 想,根本就是“根据其假设(
ex hypothesi)”处于我们对之的差异化认 识之外的,--这样人就是无论如何都被关
闭在“进行差异化的论证”之外了。于是, 对于“达到彻悟”的可能性,我们既无法肯 定又无法否定。这就是说我们无法在谈论
对于“道”的体验的原则性的可能性上比 谈论“道”的本体论谈出更多了,--既然 那是“不可说的”,二者都是一旦“可道”
便“非常道”了,--既然“断定一个非差异 化的体验的存在”的可能性原则性地是处 在我们的认识的彼岸,也就是不可说的。
当我们谈论那道家、禅家以及普通佛教中 所力求的那种对于“一切”的神秘体验时,“ 认识”这个概念就根本不能被用上。
涅磐体验被更进一 步阐述,就是作为对“主观和客观间的区 分”的取消〔注十〕。所以
我们无法认识道,既然道是对“那本体地 不可说的”的体验(它的可能性存在对于 差异化的认识是一个自相矛盾,因此是不
可说的);我们也无法认识“那本体地不可 说的”自身( per se)(
道,“那无所不包的、非差异化的本体论” 自身,对此差异化的认识是无法找到一个 认识入口处的)。语言/思维是差异化的,
不能同时将它们的概念/注意力焦注于差 异的两方面,而这个“同时焦注全部各方 面”则正是“道”所要求的。
问题在于理解什么是道。那可以被我 们理解或者察觉到的“道”总是一个差异 化了的“道”:恰恰就是作为“那非差异化
的”,它是对于“那差异化的”的差异化( 于是也同时是“差异化的”;但是这里,不 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在那个著名的“关于撒
谎者的悖论”上。--京不特注),总之是无 法走出语言上的区分功能。道在所有这些 之外,也在所有我这里所写到的东西之外。
人们可以被经验诱惑,“经验地”或者“ 后天( a posteriori)
地”说,某某圣人或者圣女有过这对于“道” 的体验;或者干脆说,他自己有过这体验。 但这是没有用的。这种说法至多只能是一
种“宣称”,而不是什么有意义的陈述,既 然这种“对于道的体验”先天地、概念性地, 或者说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就是作为一种
自相矛盾和不可能(非逻辑/非差异化)而 被差异化了;同时,正如上面所写到过的, 这却又不说明它是“本体地不可能的”或
者“从来不曾有过”--只是如果有人达到 过,却并不能记得它而已;思维中的记忆 也是差异化功能,并不能包容道。
于是我们不可能描述道。道是不可说 的。所以禅宗的基本原则可以用一句引言 来概括:
“那知道的人不说。
那说的人不知道”〔注十 一〕
[作者原注]
注一:参阅 Frederick Copleston, S.J.: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 IV. Page 214-217.[回文中]
注二:参阅 Frederick Copleston, S.J.: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 VI. Page 266-272. [回文中]
注三: A. Rimbaut. --亚瑟·兰波《地狱中的一
季》。 [回文中]
注四: David Favrholdt: "Om graeser for
beskrivelse i aestet iske anliggender". page. 92(“关于美学性描 述的极限”)
[回文中]
注五: David Favrholdt: "Kinesisk filosofi".
page.57(“中 国的哲学”) [回文中]
注六: Alan Watts: "The Way of Zen".
[回文中]
注七: Alan Watts: "The Way of Zen".
[回文中]
注八: David Favrholdt: "Kinesisk filosofi".
page.87(“中 国的哲学”) [回文中]
注九:可参阅哲学辞典中 关于“矛盾律”的辞项。 [回文中]
注十: David Favrholdt: "Kinesisk filosofi".
page.92(“中 国的哲学”) [回文中]
注十一: Alan Watts: "The Way of Zen".
[回文中]
〔京不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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