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陀爾本﹒施 羅特﹒彼特森﹒
“那不可說的 ”
◆那“可說的”的先決前提條件一個留心的讀者可能已經想到了,在 我所寫的東西之中,我明顯地以一個單獨 的洞察為前提,我不可避免地要去賦予這 洞察以一個絕對的“身份”。這是先決前 提條件:“說出某些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 際性的東西”這個行為是可能的,並且, 我自然地有一個可以用來“說”的語言。 只有這樣,我才能定義那人們通過認識而 可能理解的東西;考慮到認識,我們總是 要談到一個擁有對於“某物”的認識的主 觀而這“某物”則是認識的客觀,等等。
這個自然也是“我能夠將從開頭到這 裡所寫的這些東西作為認識來范疇化”的 先決前提條件,雖然在最終的意義上這樣 做是不對的。我無法避免地被卷入一個這 樣的嘗試,我嘗試著使用一種“原則上單 義明確主觀際性”的語言用法來斷言:對 於一個認識,總是會有“原則上單義明確 主觀際性”的一個認識聯系著。但這是一 個循環論証,而且如果我打算說出某種可 以被看作是認識的東西(關於這個,我已 經在上面的部分談及),那麼它就甚至是 一個我所不能避免地會進入的循環論証。 這是說,循環論証處於關於“認識”的概 念之中。
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已經把一 個本體的“為是而是( ad hoc)”的假設作為前提了,這就是 “那可說的在認識方面的合法性”。我們 具備一種語言並且我們能夠以“原則上單 義明確主觀際性”的方式使用語言來給出 認識,這對於“我能夠開展任何一種認識 論的形式”是一個必要的先決前提條件- -一個先決的基石性的絕對真理。
只有通過語言,我才能開始定義,對 於傳統的關於認識的概念我所必然地理解 作的是什麼。我所達到的結果是:某種“ 可說的”是否一個認識,取決於我是否能 夠斷定我的陳述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 際性”的。這就是對於“一個關於現實的 正確差異化”的表達。
在認識的概念之後,我把一個陳述的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和一個陳述 的絕對真實性等同起來。為什麼這樣說- -“一個陳述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 的”呢?那一定是因為一個陳述表達了某 種真的東西。根據是:一個陳述的意義無 法被賦予“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 “身份”而不依賴於“在意義之中是否有 著一個指向現實的正確指稱( reference) ”。一方面如果人不知道一句句子所指稱 的是什麼,另一方面如果它沒有對它所指 稱的東西說出什麼真的東西,那麼人就無 法“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地理解句 子中的意義。比如說,我無法描述或者理 解這樣一句句子“紙張上的一個斑點是黑 色的”中的意義,如果我不知道句子是指 稱那某種特定的東西,也就是一個給定的 黑點在一張給定的紙上。如果我對天大吼 “紙張上的一個斑點是黑色的”,而別人 不知道我是在說一個給定的黑點在一張給 定的紙上,那麼這句子就不能被稱作是單 義明確的,更不用談主觀際性了,既然人 們根本無法猜測出我在說什麼。再進一步 ,陳述句“紙張上的一個斑點是黃色的” 也不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 如果那句子所指的是一個給定的黑點在一 張給定的紙上,既然人們無法單義明確的 搞明白這陳述,因為人們將無法單義明確 地理解句子所指稱的是哪一個客觀事物。 相反人會說,這句子看起來是多義或者歧 義的、並且也有可能非真--就是說,人 沒有單義明確地理解句子,那原則上的這 樣的可能性:這個句子根本不能被單義明 確地理解,因而在認識的角度它可以是沒 有意義的,就是說,它是一個對於現實的 不正確的差異化和一個非“原則上單義明 確主觀際性”的陳述。人之所以會這麼說 ,只是因為句子的指稱對於那“句子所要 描述的和指稱的東西”沒有任何可論証的 符合性( correspondence) 。在這種意義上,為了確定句子的真實性 --它是否能夠被“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 際性”地被理解,人就必須能夠確定,一 句句子的意向指稱也是指向或者符合於某 種特定的本體的東西,也就是,能夠肯定 那句子的大致可能的意義是等同於這句子 意向所指稱的“某物”。如果一句句子是 這樣的的句子--人能夠確定“其大致可 能的意義和其指稱不一致”,那麼根據以 上所說的,它就可以作為“在認識上無意 義的句子”而被摒棄。
牽涉到“思( cogito) ”,我把句子“我思故我在(簡稱‘思’ )”作為一個絕對真理,--在我說“我 思故我在”這一句子時,它是“原則上單 義明確主觀際性”的。既然我不能把我自 己的存在“想為沒有”,那麼也就有著一 個對於“句子的意義是符合於句子所指稱 的本體(在這裡,也就是關於我的存在的 陳述和我的事實上的存在二者間的相符合 )”的絕對的“根據之給定”。這裡的麻 煩只是在於:雖然這句子在本體論上說是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是一個 真的認識,別人卻永遠也不可能對之確定 ,既然他們沒有那進入我意識的“入口” --對於陳述的絕對“根據之給定”是在 我的意識之中。所以,盡管所有人都能夠 作出對於句子的指稱及其大致可能意義的 想象,這個陳述對於那“除了說出這句句 子的人--我--以外的”其它人是不能 以“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來特征化 的。再是由於,我是唯一的能夠確認“這 句子所指稱的東西是等同於或者符合於那 句子所要標示的東西的本體”的人。
句子在認識論方面的有意義性,它的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是通過主 觀對於“陳述對客觀現實、對那句子所說 及的東西的符合”的理解而被確定下來的 。如果人要能夠因此說明,人是否“原則 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地理解了一句句子 ,那麼人就必須認得句子所瞄準符合的本 體。
作為這樣的一個事件,在“思”的問 題上,對於那說出這“思”的人--我, 要絕對可靠地確認陳述和本體之間的符合 性,這是可能做到的。麻煩只是在於:只 要我展開這個“思”並將它稱作是以“原 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裝備了的認識, 那麼我就必須設定出這樣一個先決前提條 件--別人也有進入這“被描述的、用來 為陳述給出根據的本體”的入口。如果沒 有這個先決前提條件,人就不可能說:這 “思”是一個認識,既然作為認識的認識 是真的、可說的洞察--是“原則上單義 明確主觀際性”並且所有人在原則上都可 以進入的。但是,既然我是唯一的具有進 入那“我在‘思’中所描述的本體”的入 口的人(“思”的指稱是根據不同的“思 者”而不同的;這裡的這個“思”是我的 “思”,我是“思”之“思者”,所以那 “在者”--“我思故我在”中的“在者 ”--是我,而不是其它的“正認識著的 主觀”),那麼這句子從根本上說不能被 除了我之外的其它人確定作是“原則上單 義明確主觀際性”的,既然對之的“根據 之給定”是存在於某種原則上是私下的、 不可說的東西,亦即,我的意識之中。
困難的是,我無法談一個“真正名副 其實”的認識,既然如果那樣我就必須談 到對於本體的認識,而對於本體的認識是 不可能的--因為永遠都不存在對於任何 形式的本體的“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 ”入口。既然對於一個作為認識的認識的 要求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既 然“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要求一個 對於“我能夠知道我有一個認識,--就 是說,那認識的陳述符合於客觀現實”的 絕對的“根據之給定”,那麼,我在絕對 的意義上就永遠也不可能達到認識,既然 沒有什麼“可說的”陳述能夠被絕對地給 出根據而能夠帶著“無條件地可靠性”在 一個認識主觀(正認識著的主觀)的多元 體中作為“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 東西出現。這就是說,那“彌漫”在那些 認識主觀(正認識著的主觀)中的、對於 諸如“‘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是否 和一個‘可說的’洞察相連”或者“那‘ 被說出的’是不是代表了一個認識”等等 這些問題的“確定可靠性”在實際上只是 一個幻覺,既然這樣一個“根據之給定” 根本無法存在於語言自身之中,而只能存 在於一個無論如何都是“不可說的”本體 之中。
關於認識的概念的荒誕之處是:認識 這個概念總是標示著對於“某物”的一個 絕對認識,而當人追問到絕對認識的時候 ,這要求到了那不可能的事--“走出那 ‘可說的’而進入到那認識所要去發現的 本體之中”。換一句話說,為了知道人是 否正確地理解了一個陳述(“陳述是否‘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並且因而代 表了一個認識”),人就必須絕對地能夠 確定:句子的意義和那(些)句子所指稱 的客觀對象相符合。一個這樣的符合性根 本就不能在語言、思維或者認識自身中被 肯定,而只能是在人超越出語言而考慮這 “作為對語言和認識的絕對‘根據之給定 ’的來源”的“某物”。既然“原則上單 義明確主觀際性”的語言用法是對於一個 對於客觀現實的正確差異化的表達而由自 身出發指向一個本體,那麼人不是通過“ 能夠描述和理解它在意向中唯一所指稱的 東西”,而是通過走到對於本體的語言用 法/認識之外(只有在這“彼岸”人才能 看見語言用法/認識是不是一個對於本體 的發現),來搞明白一句句子是不是“原 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只有在這時, 人才能確定,對於一個“可說的”洞察,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是不是存在 。
就我的“思”而言,麻煩是在於-- 對“思/句子”的“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 際性”的絕對“根據之給定”在原則上是 “私下的( personaly private) ”,而與此同時,對於所有其它“可說的 ”陳述,麻煩則在於--它們無法被絕對 地給出根據,既然一個絕對的“根據之給 定”是不可說的並且總是通向一個無窮倒 推。
因此,在這樣一種意義--人永遠也 不可能為外在世界找到什麼“根據之給定 ”,既然對於外在世界的“根據之給定” 是在這“外在世界”自身之中,而不在那 (作為我們對於那外在世界的唯一入口的 )我們對這外在世界的認識之中,--在 這樣一種意義上說,諸如“外在世界問題 ”、“唯我論問題”等等,嚴格地說也就 是無法解決的問題。
上面所談及的,不管怎麼說,可以作 為那些完成了語言性區分後的結果。
對之的反駁當然是有著其道理的;為 了使得我的這些區分能夠被使用,它們就 必須是絕對的區分,而這就再次要求它們 能夠被認識,就是說,對於這些區分的認 識必須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 ,而對於這個(亦即,對這些區分的認識 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我則是 永遠也無法給出一個的根據的,既然在一 個這樣的“根據之給定”的根本上不得不 用到“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語言 性區分,而這語言性區分則“根據其假設 ( ex hypothesi)”再 次要求能夠被給出根據。換一種方式說, 對語言的要求是:為了能夠使得語言作為 認識工具來被使用,它必須能夠為自己給 出根據;而這恰恰又是荒謬的,因為這樣 一個“根據之給定”總是語言性的(亦即 ,在這樣一個“根據之給定”之中,我們 已經在把語言當作工具使用了--京不特 注),就是說,這是循環的。
在這樣的意義上看,如果我們想要能 夠說出一些什麼,我們就不得不在這樣一 個先決前提條件下開始:我們具備一個差 不多是定義完美的概念網,在之中人在一 定的程度上能夠將不同的概念相互區分開 。如果人想要說什麼,同樣還有許多條件 是必不可少的,比如說,把前面所談及的 那些設定為“觀察性真理”。如果人不想 談論到那“無法百分之百地被給定根據” 的東西,那麼,人就根本什麼也不能談了 。只是人必須記住,人們所談到的這些真 理不是在絕對意義上的真理,而只是-- 在它們看上去是足夠地可靠和有理的時候 --一些“被我們稱作是真理”的東西。
這裡沒有說,“具備一個認識”這樣 的情況在本體上是不可能的,而只是說, 嚴格地看,我無法說“我具備一個認識” ,因為,--假如我說了“我具備一個認 識”的話,那麼在我說出這樣的話的同時 ,我就給出了這樣的先決前提條件:我說 的這話是被給定了絕對的根據,我的陳述 是“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並且, 所有聽見這陳述的人都在原則上擁有“進 入”這陳述的“根據之給定”的入口,然 而這是“根據其假設”不可能找到任何實 例的。
於是這就是這樣的一個關系:和任何 東西所發生的每一個認識上的和語言上的 關系究根地看是只與其自身有關而在認識 論的角度上是沒有意義的。在這裡我們可 以以相對主義的唯一陳述作類比,--“ 一切都是相對的”,這就是說,在根本上 這個陳述甚至不能被說出,因為就它所斷 言的看,至少有一個關系不是相對的,也 就是這句句子本身(關於這個悖論是這樣 :如果真是一切都是相對的,那麼陳述句 “一切都是相對的”就是一個絕對的真理 ;既然這個句子是絕對真理,那麼就表明 並非一切都是相對的……--京不特注) 。這樣一來,一切都失去了“可說性”, 甚至“一切都失去了‘可說性’”這句話 我也不能作為“真”地說出來!
〔京不特譯。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