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陀爾本﹒施 羅特﹒彼特森﹒
“那不可說的 ”
◆認識的極限於是我們確定了,我們無法賦予我們 的認識以“絕對”的“身份( status) ”,既然對於這樣一個假設我們永遠也無 法完全地給出根據,那麼,我們的知識又 是什麼東西呢?人能否由“那我們不能說 ‘它是認識’的東西”(也就是說,出自 諸如“我們無法談論絕對認識”這一類事 實,而為認識給出一個否定性定義)而得 出一個對於我們的認識的定義?換一句話 說,認識的極限在哪裡?
為了解釋這個問題並且避免踩入認識 論中的陷阱,我們回過頭來看道家和佛家 的活動:對於他們的論題“道通過涅磐體 驗--對於‘一切’的非差異化的體驗- -而得到”,他們著手於一個隱藏的先決 前提條件。這個先決前提條件確保了一個 絕對真理的存在以及這個真理對於“世上 ”一切可以認識的東西的包容。同時這先 決前提條件也使得這些系統不是那哲學的 系統,而是所謂的“解脫之路”,或者以 我所說,是一個關於信仰的問題。這個先 決前提條件就是,對於“一切”的真正“ 認識”是一個非差異化的經驗,同時它也 認定,人們通常所說的凡世間的認識則總 是差異化的。人這樣設定某種“絕對的” 並賦予對於這個性質的經驗以非差異性。 問題在於,以一個差異化的認識為背景, 人無法在邏輯上設定絕對真理--考慮這 “絕對真理”的認識接觸點是非差異化的 !正如以上所展示的,人完全可以說,在 認識之中一定存在有某種不可說的,但是 ,人當然就不能賦予“這某種不可說的” 以不同的性質,諸如“真”、“非差異化 的”等等。如果某物是不可說的。那麼它 就不可說;如果人無法談它,這樣,人就 無法“知”它。
在這裡又有著區分:一類是某種不可 說的,它對於人的作用說來是非差異和絕 對的目標;另一類則是某種完完全全地不 可說的。前一種所謂的“不可說的”是差 異化了的--它作為那對於人的作用的“ 非差異化的”和目標,差異化於那作為“ 幻覺的、相對的和差異化的”東西(在“ 解脫之路”上的人如此看紅塵世界:“幻 覺的、相對的和差異化的”),而後一種 “不可說的”則根本沒有被賦予任何性質 而是“完完全全地不可說的”。換一句話 說,人可以就前一種“不可說的”說明“ 某物是‘不可說’的,亦即不可思議、不 可知和不可描述的”,卻同時走向這說明 而將這“不可說”的描述作一種存在( vaerende) 而等同於“悟”--作為某種絕對的、真 的、非差異化的東西;亦即,以一種信仰 ,一種對於一個關於“它除了是不可說的 之外也是關於世界的絕對真理,--這真 理是非差異化的、是人的作用的最終目的 ”的本體論的、為是而是( ad hoc)的假設的信仰,來補充那在我 們的認識之外的“那不可說的”。
這上面提到的東西不是哲學,如果人 想要通過哲學嚴格地探尋對於“什麼是那 能夠被人稱作是‘知識’的東西?”、“ 這知識是怎樣被給出根據的?”和“什麼 是應當被視作是徒勞的反思和信仰問題的 ?”等等這些問題的“知”的話。於是, 如果人要考慮到“某種不可說的東西總是 在我們的認識的立足點上存在著”,那麼 結果就是,關於“人以單義明確的差異化 的認識為背景而得到的結論在怎樣的程度 上絕對或是相對”這個問題,人根本無法 說什麼(--“不可說”)。結論在那裡 存在著罷了,我們能夠討論的是“它們在 怎樣的范圍裡是單義明確的”、“它們是 不是原則上絕對地主觀際性的?”,但這 也僅僅是討論,因為我們永遠也無法知道 我們是否掌握了某種絕對和永遠有效的東 西。
這樣,在我在一個對於認識的“否定 定義( negative definition) ”的背景之下試圖說出那“認識給予我們 的”知識是什麼的時候,這就不應當被理 解為,仿佛我首先想要推翻那對於“我們 的知識是絕對的”的設定,之後又給出一 個關於“它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一定是相對 的”的廢棄斷言。這在根本上就是進入了 一個推斷錯誤,這與人在賦予“那不可說 的”以一個“可說的”性質時將“絕對” 這個謂詞掛在“認識”這個概念上所犯的 錯誤是一樣的。
相反,關於在一個對此的否定定義的 背景下的認識,我所能夠說的是:我們無 法知道我們的知識有著怎樣的“身份”; 關系到這個的問題是在我們的認識之外, 因而是在“那不可說的”之中。這樣我完 全可以斷定:我們的認識是差異化的,在 認識中我們焦注於現實的特定部分而不是 其它,認識無法為自己給出根據;在這之 外我不能找到根據証明這些論點中的洞察 是最終有效的;對於我們,存在著某種東 西,這東西是不可說的。但是我當然無法 說出這個“不可說的東西”是什麼;我也 無法說,對於這個“不可說”的東西的一 個給定的認識是不是非差異化的、真的、 絕對的等等。如果我要嘗試去說,那麼正 如我們所能夠想象的:一旦我開口,我就 馬上重新落入那差異化的認識,我的陳述 也就自動地成為作廢了的言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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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地說,我有某種可說的東西,它 被稱作是認識,如果它能夠作為一種真的 、可說的洞察和屬於這種洞察的東西而被 范疇化。在這之外,我有一個“某物”- -某種“自身的”本體( "an sich" ontology)--它是不可說的 ,我沒有任何關於它的概念,既然我永遠 也無法走到認識、語言和洞察之外。關於 洞察,它同時包括了我的認識和我的個人 的、私下的、不可說的體驗世界,它自然 也沒有告訴我任何關於那“在表象背面存 在的”本體論的東西;我在原則上所無法 進入的那“不可說的”,於是也是處在我 的洞察的集合之外,雖然我沒有為我的世 界定義出這些洞察的內容。
我可以設想,我的洞察和那“在表象 背面的”本體論是等同的,這樣的話,所 有那些我在絕對的意義上說是能夠進入的 東西,就只是我自己的洞察,也就是說, 我進入了一個唯我論的狀態。如果世界只 是我的洞察的集合,那麼我又怎麼能夠為 “這個(唯我論的)陳述是絕對的”給出 根據呢?這和為“存在著一個不依賴於我 的體驗和洞察的本體”給出根據一樣,同 樣地不可能。對於唯我論者,這“不可說 的”--“我的認識的極限”--也就是 對於“所有一切存在都是為了我的意識而 存在的”這一斷言的確定(這一斷言對於 唯我論者只能是一個信仰,他最終無法向 他自己証明這一斷言--京不特注)。
在一個關於“一個頑固地迷執於唯我 論立場的人與我交談”的“思想實驗”中 ,我能夠駁斥這個人的論題,因為我是站 在他的“自我”之外。我能夠在原則上主 觀際性地轉達我對於一個存在於那個人的 (主觀)世界之外的世界的認識,而使得 那個人和我都能夠單義明確地理解我的論 証。問題只是在於,他完全有理由說,我 永遠也無法使得他信服於我的論証。因為 ,雖然我的論証在這樣一個認識范圍裡- -我能夠確定我是在他的意識之外存在著 的--對於我是絕對的,但是它在我的意 識之外的范圍裡就不再是絕對的了。一方 面我永遠不可能向這個人給出“我確實存 在於他的意識之外的現實世界中”的根據 ,既然他沒有那進入我的意識的必要入口 ,而我的意識是確定我的存在的必要條件 ;一方面我自己可能被一種猜疑的想法所 主宰--“這個人只是我腦子裡冒出來的 幻覺,事實上他不存在,事實上只是我的 意識活動存在並在起著作用”,這樣,他 也同樣永遠不可能反駁我的這種想法(比 如說:我這樣想:“我此刻只是在我的夢 中,我只是夢見這個人甲:我夢見他在向 我証明‘他是存在的’,我夢見他用那在 他的角度是絕對的認識--關於他的存在 --來說服我;但是我只是在夢中,一切 都是我的幻覺,他也是幻覺,他的論証也 是幻覺;一旦我的幻覺消失,他和他的論 証也將消失”。這時這個甲無論如何也無 法向我証實他的不依賴於我的意識的存在 。--京不特注)。這樣,我的論証作為 對於那個人的觀點(“只有他一個人存在 ,一切都是因為了他的存在而存在於他的 意識中”)反駁僅僅對於我自己是可靠的 ,而且這論証(甚至對於我自己)也不能 証實“我們兩個人都存在,在每一個體人 的洞察的背後確實存在著一個現實世界。 ”
根據我們對於認識的“原則上單義明 確主觀際性(ATPUI)”的標準,人 可以說:這裡問題在於,那反對唯我論者 的論証完全可以以一種在絕對的意義上的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方式展開。 如果我是唯我論者,在我能夠想象“其它 人和意識外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的同時, 我同樣完全能夠設想“其它人和意識外的 世界是存在的”,而在這樣的意義上我完 全可以和那些關於“在我的洞察背面的本 體”的論題一致。但是我永遠也只能將這 些設想作為“信仰問題”,而不是那我有 可能為之給出根據的東西,既然我不具備 那進入其它人的洞察的可能,而這“其它 人的洞察”能夠絕對地為這“信仰”給出 根據、檢驗這“信仰”。這樣,我所代表 的這些論題是以某種對於我是“不可說” 的東西--也就是其它人的洞察--為出 發點的。
這些論題完全可以作為一個對現實的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差異化的 認可--我幾乎不可能想象別的可能,- -但是我無法說(或者“知”),它們是 在絕對意義上的“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 性”,既然這樣的東西要求了:這陳述對 於“那認識著的”(在這裡也就是“我” )是絕對被給出了根據的,--而關於在 那我的認識之外的“外部世界的本體”的 陳述則不符合這要求,既然我在我所處的 狀況之中不可能進入我的洞察(乃至我的 認識的)背面。這樣,我的認識的極限可 以從我對於那被我探索認識的東西的“入 口”來被定義。如果這“入口”是那能夠 絕對地被檢驗或者被給定根據的,就是說 ,它是一個認可對於現實的“原則上單義 明確主觀際性”的差異化的表達,那麼我 就有一個認識;否則,我所具有的不是認 識,而是別的東西。 這樣,足夠悖論 性地,我能夠對我自己(唯一的一個人) 說,對於我的存在的認識是絕對真,並且 它是被裝備以“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 ”的。我無法想象出什麼東西能夠使得我 覺得自己不存在;或者如同在笛卡爾的“ 思( cogito)”中那 樣,我不可能懷疑我自己的存在,不可能 在想象中把自我“想成沒有”。如果有其 它人能夠進入我的意識,那麼他們也將能 夠看見:他們無法把我的自我“想成沒有 ”;而且那關於“我存在”的陳述在事實 上因此是對於現實的一個“原則上單義明 確主觀際性”差異化,所以是一個“認識 ”。 對於“一個給定的洞察是不是一 個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的認識”這個 問題的、絕對地被給定了根據的洞察,就 這樣定義了認識的極限;所有在這之外的 都是不可說的。
如果我走出了這個極限,我將進入一 個被馬 斯洛稱作是“天使 觀點的謬誤”〔 注二十一 〕。大衛﹒法沃爾霍爾德在他的論文“對 於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的闡釋和 批判”中詳盡地描述了這個推導錯誤。( 大衛﹒法沃爾霍爾德,David Fa vrholdt,歐登斯大學哲學系教授 ,丹麥文版的“邏輯哲學論”是由法沃爾 霍爾德翻譯的。--京不特注)。
我在這裡將描述這個論証錯誤而不直 接地引向維特根斯坦的觀點,既然這對於 說明這些原則來說是不必要的。另外我將 在對定義的翻譯上保留我的自由(而可能 使得這定義翻譯不同於法沃爾霍爾德在有 關維特根斯坦時所羅列出的那些),使得 翻譯和我的這論文中的相關情況一致,但 不改動法沃爾霍爾德的觀點中所蘊涵的意 義。
現在讓我們看這問題:如果人首先有 了這樣的思想準備,“人在原則上是不可 能談論、想象或者認識有關‘某物’”, 那麼人就不會既然這樣一個推導錯誤-- “試圖從走出自己的認識極限而從認識極 限之外--從一種‘天使的視角’(全知 的或者“絕對局外的”視角)來描述這‘ 某物’”,--這裡的認識極限 限定對於這個“某物”的認識性“入口” 。〔 注二十二〕
根據上面所說,認識的極限--我們 無法徹底地為差異化的認識給出根據;我 們能夠作出的最“深入”的“根據之給定 ”是:“在每一個可說的結論的基本立足 點上總是有著某種‘不可說的’--一個 無窮倒推或者一個直覺進行過程;這‘不 可說的’通過直覺(對於洞察乃至認識的 先驗的可能性前提條件)以某種方式,不 包含任何‘絕對証據’的形式,而被轉化 成為可說的結論,這些結論相應地可以范 疇化而成為認識”。對於走出了這個極限 的考慮,這裡恰恰就可以提及那關於“認 識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的問題,因為, 為了能夠在這樣的事件上作出判斷,一個 對“那不可說的”的入口是必不可少的, 這入口使得我們能夠確定“人在認識的背 景上所達到的結論”是否和在“那可說的 ”背後的本體相符合。進一步,關於這個 問題--“考慮到我們對於現實的差異化 ,在一個關於信仰的問題上是不是也有那 ‘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在起著主宰 作用?”因為,大家知道,根據規則這個 問題也同樣是那無法被絕對地確定的東西 。區別在於:在“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 性”理所當然地是一個真實的洞察(也就 是說,認識)的標準的同時,它也指向對 於陳述(不管是我的陳述還是他人的陳述 )的理解,根據這個,從“我們是否確實 理解了那陳述所表達的東西”出發,一個 關於“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是否在 場的討論就成為了可能。然而,更深刻地 看,這還只是在問題的周圍徘徊,因為在 這裡人們同樣也可以向無窮的方向問下去 ,“為什麼你相信,你正確地理解了這給 定的問題?”就是說,在這裡也要求了一 個絕對的根據給定,要求人走到認識(有 關於“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那我 們理解的洞察當然也是我們所擁有的)的 背面而進入本體(有關於“原則上單義明 確主觀際性”:那“絕對理解”自身所設 定了的“原則上單義明確主觀際性”-- 亦即,客觀),並且在對於本體所作出的 陳述(認識)和本體自身(這本體自身當 然是“不可說的”)二者之間確定出一個 絕對的符合( correspondence) 。
認識的極限--本體和對於本體的認 識二者間的關系--於是可以通過對於真 理符合論的一個經典的批判點來特征化, 既然考慮到認識性觀察的真實性問題人們 總是退回到這符合論中:這樣的事情-- 確定一個陳述(某“可說的”)是否一致 於(符合於)那陳述所要標示的本體(“ 現實自身”,就是說,那“不可說的”) ,--這樣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因為,要 確定這樣一個符合性必須有這樣的前提- -人已經得到了進入“現實自身”的“入 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對於陳述的真實性 ,符合性本身就不再重要,而重要的是“ 現實自身”,而我們知道它是在認識的原 則性極限之外的。
既然語言、思維和洞察是同一樣東西 的不同方面,既然我們不可能進入語言、 思維和洞察的背面,那麼道家、佛家的信 仰者們以及康德斯賓諾莎等等所永遠地想 要達到的這個“天使的觀察點”,只要他 們將涅磐體驗、“物自身”、“實體”等 等設想為信仰之外的東西,就是一個推導 錯誤的產物。人在可說的前提條件的背景 下永遠也無法說出什麼關於“那不可說的 ”,既然一個人是在進入“天使觀點的謬 誤”,如果他頑固地一定要這樣做的話。
作者原注:
注二十一: David Favrholdt: "An Interpretation and Critiq ue of Wittgenstein's Tractatus". Page 173.[ 回文 中]
注二十二: David Favrholdt: "An Interpretation and Critiq ue of Wittgenstein's Tractatus". Page 172-173.[ 回 文中]
〔京不特譯〕 ■